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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李庄大律师及其律师高子程、陈有西的表现令人起敬!

类别:户外杂谈 日期:2017-6-20 1:19:51 人气: 来源:

  据搜狐今天(20091231星期四)(网易最近似乎被和谐过,转载的是官媒、不讲职业的中国青年报记者郑某与庄某的报道,没有公信力)转载自广州日报的报道():

  [提要] 律师李庄案30日在在江北区公开开庭审理。庭上,李庄要求审判员、公诉人、员全体回避,在遭到后又提出要求证人出庭、调取所等要求。全部被后李庄称,“干脆我的被告利算了”……

  看了相关报道,感觉中国律师的风采展现得淋漓尽致,公诉人与的水平差强人意。重要的不仅仅是结果,还有过程!李庄大律师、他的律师高子程先生与陈有西先生不愧为中国律师的优秀代表!

  1、公诉人又答:“江北所称并未安装录音设备。”(特适尔注:“称”不代表没有!!!可能是“”!!!)李庄提高嗓门:“当初把我抓起来的时候不是说有为证吗?方面收到了重庆警方发过去的电报也说有为证,我倒要问,到底是谁在做?”

  看到没有,这不像是公诉人在起诉被告,倒像是被告在审公诉人!李庄大律师线、李庄的律师们随后指出:“龚刚模在上说李庄向我使了一个眼神,暗示我翻供,龚刚模的这种猜测显然不能认定李庄有行为。其余证人有的说李庄把头凑到龚刚模耳边轻声地跟他说该怎么翻供;有的说李庄直白地教他怎么翻供;还有的说李庄用肢体语言教他怎么翻供。证人之间的供认互相矛盾。”

  可能由于重庆警方与公诉人太自信,以为搞定了所有证人,李庄大律师是铁板钉钉(这就好比说,为了张三,警方或者控方也找了几个“证人”,都说张三杀了人,也采用警方的通稿说张三杀了人。其实,到的时候,连被杀的尸体也没有找到。这个情形就是湖北警方造就的“佘祥林杀妻案”的情形)。但可能由于重庆警方聪明反被聪明误,所以没有事先将证人的证言统一,造成自己的被动。

  这表明,李庄大律师胸有成竹。如果一审枉法判我有罪,我就上诉,在二审时出示自己掌握的;如果一审判我无罪,我就不拿出来,保全重庆方面一个面子(它不仁,我有义,尽管重庆方面有喜欢不守法的冲动)。

  庭审上,李庄大律师自信地说:“马晓军说我‘教’龚刚模在庭审时该怎么说。我承认。可这违法吗?在总结当事人陈述的基础上提供专业意见,这恰恰证明我是一名优秀的律师。”

  一个负责任的、忠于职业的优秀律师,被人法第306条,者应该被依法追究吧?据说全国被人用这个条款的有几百个律师。证明这个条款应该立即废掉!与国际接轨的话,司法当然要首先接轨。

  楼主发言:1次发图:0张更多楼主作者:孟德斯鸠650707时间:2009-12-31 13:48:59重庆黑打!化!

  举报2楼赞作者:不是时间:2009-12-31 14:04:46我旁听过很多案件的庭审,被告人与公诉人的情况比较多,孰是孰非在当时很难弄清楚,。楼上的朋友不要着急,也不要先入为主。相信会依法明断的。

  举报3楼赞作者:日后再说行吗时间:2009-12-31 14:44:49估计现在重庆很头疼,不知道该怎么写。

  举报5楼赞作者:apm001时间:2009-12-31 14:59:34中国大地上,搞个很简单,因为这些年的人口膨胀,导致脑残比40年前还多!

  举报6楼赞作者:wangxb1009时间:2009-12-31 15:02:22重庆这是自找没趣,以为说黑就黑,说白就白,虽然律师不是国家公务员,不能左右,但是自在人们心中。

  举报7楼赞作者:孤舟独漂客时间:2009-12-31 15:02:31相信会依法明断的。

  作者:alexoxo时间:2009-12-31 15:34:29居然还有人相信的法院会依法裁判?就算到了中院也还是跟检方一个德性举报11楼

  作者:geruime时间:2009-12-31 15:58:48刑法第306条是悬在律师头上的刀。打黑也要重视被打者的。你说人家黑人家就黑了,那以后你看谁不顺眼,岂不是随便加一个名字就被黑掉了?通往朝鲜的,是每个人的沉默铺就的举报13楼

  作者:小猫的猪时间:2009-12-31 18:50:55今年的高考,将有一大批学生放弃报考。举报14楼赞

  作者:玫瑰成灰时间:2009-12-31 18:57:38观棋不语真君子_________照你的逻辑,看贴回贴就是了?你的逻辑错误在于,把观看法庭审判同下棋混为一谈。

  作者:花_开_荼_靡时间:2009-12-31 19:09:59总感觉前途无望啊。。。感觉法律从程序到实质都能明朗,还要等好久。。。举报16楼

  作者:释怀空时间:2009-12-31 19:32:13连律师们都不相信法律,可见那么多年混法律饭的人都是白痴.举报17楼赞

  作者:358101481时间:2009-12-31 19:45:25无语。如果你们是主张的,和公平,我就站在律师这边。可没怎么看到这样的现实。举报18楼

  作者:YUQUANAN时间:2009-12-31 19:46:36违法的终会受到审判,优秀的律师李庄定会无罪!支持高子程、陈有西不畏!举报19楼赞

  作者:猪猪一个时间:2009-12-31 21:53:58公诉人又答:“江北所称并未安装录音设备。”(特适尔注:“称”不代表没有!!!可能是“”!!!)李庄提高嗓门:“当初把我抓起来的时候不是说有为证吗?方面收到了重庆警方发过去的电报也说有为证,我倒要问,到底是谁在做?”===========================================================我国的设备是世界上最先进的、智能的、识大体顾大局的、听官僚话的,对我有利它就摄,不利它就及时停止工作,大家说这不是走界前沿的先进设备。举报

  作者:枯树残雪时间:2009-12-31 22:24:48一个负责任的、忠于职业的优秀律师,被人法第306条,者应该被依法追究吧?据说全国被人用这个条款的有几百个律师。证明这个条款应该立即废掉!与国际接轨的话,司法当然要首先接轨。举报22楼

  作者:夜半而鸣时间:2009-12-31 22:34:38法律和法庭如果不够,有过多的因素干扰,就难以判决的。举报23楼赞

  作者:hai9908时间:2009-12-31 22:48:08向今天还敢去重庆的律师致敬!但是我还是劝全中国所有的律师们,绕开重庆吧,李庄死了也就死了。。。赌徒会有红眼的时候的。。。。到了赌徒红眼的时候全国的律师都会遭受,当然遭受的肯定会不仅仅是律师,还有我等善良的百姓!!!举报24楼

  作者:zwllawlaw时间:2009-12-31 23:17:09重庆方面很不明智,本来李庄已经说退出这个案子,但是重庆方面非要到抓回李庄,现在把大家都吸引到律师的上,反而对打黑正当性产生怀疑,把十几万律师弄到,没有一个证人愿意出庭的案子,说明这些证人根本不愿李庄,或者根本经不起质证。法院明智一点,不要李庄,这样,重庆的形象还可以,打黑有一点瑕疵可以理解,但是最后把住了关

  作者:apm001时间:2009-12-31 23:40:24关键是领导的脸面往哪搁?D的形象是伟大的,形象要是都不在了,D还有什么东西能拿出来给老百姓看啊》?举报26楼

  作者:okobuok时间:2009-12-31 23:52:25人身,删,封ID一年。--帅帅的兔举报28楼赞作者:duanbiao1234时间:2010-01-01 00:09:44接触过律师行业的人应该都知道,你的官司能不能赢,判决能有利大自己什么程度,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自己请的律师关系广不广,后台硬不硬。而律师的的关系和后台情况也直接决定了这个律师的身价。这就是律师行业一个广为人知的潜规则。李庄律师就是把这种潜规则发挥到极至的一个典范,可惜,操控法律的他这次终被法律斩落了下来。这样的案件直指出了律师行业潜规则本身,于是乎,一批一批在这个潜规则下受益的人人跳了出来力挺李庄,其实,挺的是潜规则的利益链条。很多人用和专业的术语来力挺李庄,站的层面也很高,但我等升斗小民看见的,确是一群人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影响力为武器,将中国的法律于其手中。这群人已经庞大到可以对抗公、检、法系统,(当然,美名曰维律等等)可见行业的潜规则将他们养得有多肥多壮。如果是我们这些平头老百姓,估计碰上这类潜规则绞杀得。所以,为了还我们的公平的,希望李庄案可以成为彻底这个潜规则的导火索。举报

  作者:华中雄时间:2010-01-01 00:16:24重庆打黑的动作,有评价,不用咱发言。李庄案呢?挺有趣。李庄从去重庆捞人,结果被以人罪身陷。案件在2009年12月30日9:10开庭,法庭保持一次完成的战斗作风,挑灯夜战,一直持续到12月31日凌晨1:03休庭。有这个必要吗?第二天不天亮啊?过完了元旦接着开庭不行啊?仅此,就应该够上吉尼斯世界之最了。从网道看,法庭上控方和审判官的作风有点对敌人实行的意思。被告的诸多申请,不合议就全部驳回,那叫合议庭吗?申请检察官回避,审判长直接予以驳回,有点搞笑啊。我觉得,李庄是否有罪已经不是特别重要了,倒是法庭的做法于和人民的形象,于法庭应由的起码的中立态度,那怕是表面上的,做样子的。举报30楼

  作者:人时间:2010-01-01 00:17:34全中国的律师来不来重庆用不着楼上的劝,让你致敬更是,但是我知道有很多想当律师的学子是不会因为你的而不来西南大学读书或的。但如果哪个“京骗子”想在重庆搞“假打”,劝你去四川,可惜的是怕你又丢了四川人民的脸会遭轰走,四川八大名古镇之一的李庄古镇是抗日爱国教育,我都为李庄人民和梁启超的儿子为你感到羞愧,怎么起了这么个名字,“李庄”,“你装”,“你少装”,重庆打黑,有目共睹,是干出来的,不是装出来的,老百姓拍手称快,什么是,老百姓的安全感提升就是,重庆这个形象不需要一个“小装装”的案子来,《亚洲周刊》自有评说,老百姓的反映自有。相信法院的处理。举报31楼赞

  作者:一齐风尚时间:2010-01-01 01:29:19清者自清,浊者自浊,李庄这人太了,确实不适合做律师。举报32楼赞

  作者:lxdz时间:2010-01-01 11:42:06作者:一齐风尚回复日期:2010-01-0101:29:19清者自清,浊者自浊,李庄这人太了,确实不适合做律师。只允许奴民可以活下去,另外也需要几条忠狗,张扬的人性在薄的眼里是何等的刺目啊。

  作者:人岳铁岭时间:2010-01-01 12:52:36作者:不是回复日期:2009-12-3114:04:46我旁听过很多案件的庭审,被告人与公诉人的情况比较多,孰是孰非在当时很难弄清楚,。楼上的朋友不要着急,也不要先入为主。相信会依法明断的。====================================================相信是自取!应相信和!任何徇私枉法的案件,都是和在左右,法律是的身边工具,想用就用,不想用就不采纳。没有的事实会被的,拥有的虚假事实会被采纳的。我案就是。举报

  作者:人岳铁岭时间:2010-01-01 12:54:53可以战胜吗自古以来常言道:“邪不胜正”,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变革,邪不胜正的本质也在改变。之战 ,谁胜谁负取决于。倾向于,就会失败。当帮助时,“邪不胜正”才成立。当今社会的突出问题是:,处在弱势,在的于抗衡,寻找可以帮助的!【】我于2007年2月11日被人从背后偷袭,造成严重颅脑损伤,险些失命。由于被告的运作,省市丰润区故意出具虚假鉴定【轻伤】、省司学鉴定中心故意出具虚假鉴定【轻伤】、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司学鉴定中心故意出具虚假鉴定【轻伤】、发达法庭科学技术司法鉴定研究所故意出具虚假鉴定【轻伤】。而我为了取证证明【轻伤】是故意出具的虚假鉴定,从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做出了真实的鉴定【重伤】,而后又从华夏鉴定中心做出了真实的鉴定【重伤】。经过几次开庭质证,运用事实和鉴定标准指出【轻伤】鉴定是错误的,但法院还是采纳了【轻伤】。我的伤情事实是“硬脑膜下血肿”(25毫升-----30毫升),这是所有鉴定人都承认的事实,正符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四十四条“颅脑损伤致使硬脑膜外血肿、硬脑膜下血肿或者脑内血肿。”而【轻伤】却引用了不符合伤情事实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的损伤。”可见所有做【轻伤】的鉴定人在故意作虚假鉴定。2008年11月中院撤销丰润法院判决,发回重审,还是那样。现在(2009年9月)案件又上诉至市中级,这回可能维持原判。无奈呀!的都在全力员。为了,2009年9月11日10日,21日到期后又被在学校13天。于2009,10,3日晚签下10月31日前不赴省进京书后才被放回。我认了,这是真理、的代价!

  作者:人岳铁岭时间:2010-01-01 12:57:43对我说:“我们知道你冤,但是我们也没有办法。”2009年9月3日丰润区刑一庭二位副庭长到我家送,结合案件我问他们为什麽枉法判案,他们说:“我们知道你冤,但是我们也没有办法,我们很同情你。”又说:“你的案件是明摆着的事,法院也没办法,院长的意思是把案子推到中院,让中院看着判。不要再了,再告也没有意义了。”听了此近似温和的言语 ,我心太堵了,、公平、被在了心中,欲伸不能。面对着的,感到了无望!的希望陷入了渺茫。【简述】2007年2月11日上午九时,我在村委会工作,主持为新生儿补地一事。被一村民用砖头从背后偷袭,造成严重的颅脑损伤,险些失命。经医院诊断为:1,左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2,左额页、枕页脑挫伤。3,蛛网膜下腔出血。4,右顶部头皮血肿。5,头皮多发损伤伴头皮血肿。6,右侧额颞部少量硬膜下积液。【此六项诊断,所有鉴定人都承认】。事后犯罪村民:我有人有钱,十万元花在,也不给被害人,打了白打,有法想去!通过两年多的案情发展,的确如此。丰润区于2007年3月16日作出虚假鉴定【轻伤】,案件移至丰润区人民检察院,申请重新鉴定,丰检遂委托市人民检察院做重新鉴定,案件起了变化,唐检人员左欺右骗,拖延一个多月。无奈之下聘请了律师,经律师交涉,唐检遂委托省人民检察院做重新鉴定。省检人员又如唐检一样欺蒙,经辩解,鉴定人员无语,省检又委托市第二医院做重新鉴定,又是一个虚假的鉴定结论【轻伤】。向律师说明,律师开具委托书,委托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做出【重伤】鉴定结论。案件公诉到法院,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左推右拖,经半年才批准,又委托市医科大学第二司学鉴定中心,我虽向法院申请不去,除去,去任何省指定医院都可以,但法院不准,说不去就是认可轻伤,无奈只有去。为去之前就知是轻伤,果如所料又是一个虚假的鉴定结论【轻伤】。经律师事务所委托,我又在华夏见鉴定中心做出【重伤】鉴定结论。经多次开庭论证伤情鉴定,用事实和法律指出【轻伤】鉴定是虚假鉴定,但法院还是采纳了【轻伤】 ,于2008年8月下判。我不服判决,上诉至市中级,经审理,市中级于2008年11月下发裁定,撤销丰法判决,发回重审。【理由是一定要查清我的伤情事实】。丰润区委托市中级,市中级又委托省高级,省高级于2009年6月12日委托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做重新鉴定,此所又超期出具了虚假鉴定【轻伤】。通过开庭质证,向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的鉴定人提了两个问题,更加证明了所有【轻伤】鉴定是虚假的,是。

  第一个问题是:“我的伤情(2,左额页、枕页脑挫伤,和3,蛛网膜下腔出血)符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四十和第四十五条,为什麽不定重伤?

  鉴定人回答:“你没有肢体残废,毁容毁貌,你没有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你没有明显的后遗症,所以不能定重伤。”

  第二个问题是:“我的伤情(1,左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符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四十四条,为什麽不定重伤?”

  鉴定人回答:“你没有肢体残废,毁容毁貌,你没有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你没有明显的后遗症,所以不能定重伤。”

  两个问题同一种回答,故意回避《刑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其他对于人体有重大的。”而此款恰恰对应《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七章“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第三十七条、“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而第七章第一节“颅脑损伤”第四十四条“颅脑损伤致使硬脑膜外血肿、硬脑膜下血肿或者脑内血肿。”恰恰符合我的伤情【1,左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从而可见所有轻伤鉴定人是在故意作虚假鉴定。如此质证,法院却不采纳审核。只听取鉴定人的,枉法下判。丰润区刑一庭庭长也对我说:“都说你是黑的,即便你是白的也是黑的,你在上诉也没有什麽意义了!”

  纵观此案,深感幕后有的官员在操控,幕前有检察官、和十一名故意出具虚假鉴定的鉴定人,他们一起包庇违法,致我于无奈。是成体系的,如同网络。我一个平民又如何呢!

  作者:helusheng时间:2010-01-01 12:59:503、李庄大律师在法庭上表示:“我在会见龚刚模时,进行了和录音,目前存在。”----妄自尊大的家伙,狗急跳墙的样子,唬谁呀?举报37楼

  作者:helusheng时间:2010-01-01 13:01:11“存在”--是你家的呀,支持你呀举报38楼赞

  楼主:18805220时间:2010-01-01 16:06:04申请检察官回避,审判长直接予以驳回是于法无据的!应该休庭,然后择日由检察长决定是否回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作者:zx_law时间:2010-01-01 17:11:37作者:法律悠悠 提交日期:2010-1-1 14:06:00 访问:257 回复:7现在李庄案已经审理结束了,还没有判决。所有的都已经质证完毕,我们从相关的新闻上已经看到。现在谈一下自己的看法。通过李庄的庭审,很容易让人想到。现在李庄的案子,不只是影响到李庄本人与律师界的事,而是与全国人民都息息相关了。如果李庄成立了,那么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有罪。这一点很容易做到。抓几个人,然后要求他们某个人,然后把他们一直关着,然后定的这个人罪。这一点不容易做到吗?应该非常容易。我们的国家经历了,我们的国家都被抓并;我们重庆某位领导人的亲属也在受到了不待遇。可这并没有让一些人,现在又出了李庄事件。如果李庄根据现有被判决有罪,会在全国产生哪些示范效应:每个人都不会独善其身,谁都很难说明天自己会不会进所,进。反正你见不到你的人,反正有人你犯罪。

  值得庆幸的是,重庆只是我们国家的一个直辖市,还有最高院,还有全国,还有最终纠错的地方。

  如果李庄被判决有罪,我们国家每个领导人,每个老百姓都应该思考,如果以这样的判决方式来定一个人的罪,我如何避免呢?我有罪吗?

  作者:第三法庭时间:2010-01-01 17:16:05一次不的司法判决,比几次贪污案对社会关系的更为强烈,因为贪污案污染的是水源,但不的司法判决却把水源给坏了!!!李庄有罪无罪暂且不说。但庭审的情况表明,审判人员、公诉人员根本刑事诉讼法的有关。关注度如此高的案件司法人员尚且如此莫视被告人的,普通的刑事案件就更难想象了。重庆打黑,希望不是用“更黑的”,打掉了!!建立,司法,首先应从公诉人、做起!!这个案件的证人明明在司法部门的控制下,都不给出庭,太过份了!!申请回避是被告人的,不理会,不给出合理的解释,大过份了。

  希望一审判决,要写的有水评一些,不要再公然违律,罔故程序性。经过三十年的中国司法制度经不起这种。

  作者:第三法庭时间:2010-01-01 17:17:16一次不的司法判决,比几次贪污案对社会关系的更为强烈,因为贪污案污染的是水(流),但不的司法判决却把水源给坏了!!!举报

  作者:让中国向前行时间:2010-01-01 17:32:01作者:华中雄回复日期:2010-01-0100:16:24重庆打黑的动作,有评价,不用咱发言。李庄案呢?挺有趣。李庄从去重庆捞人,结果被以人罪身陷。案件在2009年12月30日9:10开庭,法庭保持一次完成的战斗作风,挑灯夜战,一直持续到12月31日凌晨1:03休庭。有这个必要吗?第二天不天亮啊?过完了元旦接着开庭不行啊?仅此,就应该够上吉尼斯世界之最了。从网道看,法庭上控方和审判官的作风有点对敌人实行的意思。被告的诸多申请,不合议就全部驳回,那叫合议庭吗?申请检察官回避,审判长直接予以驳回,有点搞笑啊。我觉得,李庄是否有罪已经不是特别重要了,倒是法庭的做法于和人民的形象,于法庭应由的起码的中立态度,那怕是表面上的,做样子的。======================================================================================================================

  作者:橱柜zhizao时间:2010-01-01 17:59:44顶这个你打黑就是打的证人都不出庭吗??????证人都不出庭,这是开的哪门子庭啊????

  作者:法律小卒时间:2010-01-01 18:24:31法律程序在强势面前不堪一击。举报49楼赞

  作者:xinrushi时间:2010-01-01 19:23:17顶!如果法律在公权面前显得无力的时候,这个社会真的倒退了,只要机构,别人给你定什么罪就是什么罪,辩论是是犯罪,明明打了人,过了这么长时间手上还有伤,不是在美帝国主义搞讯,也应该检讨检讨自己所作所为举报50楼赞

  作者:小猎人2007时间:2010-01-01 20:17:53为李庄所谓争取的人,一般为以下几种目的:1.在当今现实中,律师们相对公组织确实处于弱势地位,这是一个客观现状,无须讳言,我们的社会离社会还差很远的距离。所谓法律人吧,期望通过这个机会推进,加快司法建设,出发点是好的,但是选择的机会是错的,这样做,不会有太好的效果,李庄案已经被警方抓了,可以提前看到的,李庄的结果将让你们出丑。2.另一种人,就是一些阶层了,目的就是自己阶层利益。以正当的名义来李庄,以司法的名义来李庄,以社会的名义来李庄,以现在和未来广大人民利益的名义来李庄,最终都将失败!3.最后一种,这种没什么说的,受过不公损害,无力或失败,偏激型,纯属吵下出口气。为了推进司法建设的,为了阶层利益的,你们都没选择好机会,所以说,你们幼稚!

  作者:liuqh001时间:2010-01-01 23:08:14重庆打黑我们举双手赞成,但打黑不能枉法、不能式的运动化。程序先予,这是保障不受非法侵害的基石。顶!!!!举报

  作者:Karbin时间:2010-01-01 23:09:32作者:小猎人2007回复日期:2010-01-0120:17:53为李庄所谓争取的人,一般为以下几种目的:1.在当今现实中,律师们相对公组织确实处于弱势地位,这是一个客观现状,无须讳言,我们的社会离社会还差很远的距离。所谓法律人吧,期望通过这个机会推进,加快司法建设,出发点是好的,但是选择的机会是错的,这样做,不会有太好的效果,李庄案已经被警方抓了,可以提前看到的,李庄的结果将让你们出丑。

  2.另一种人,就是一些阶层了,目的就是自己阶层利益。以正当的名义来李庄,以司法的名

  义来李庄,以社会的名义来李庄,以现在和未来广大人民利益的名义来李庄,最终都将失败!

  李庄作为一个被告人所拥有的不是也不能是我们这些所能争取的,而是法律赋予的一个被告人所应当享有的,是印制在法

  重庆方面在这里作为国家ZQ的一种体现,竟然如此法律和,这是让人发指的.如果国家ZQ有了第一次此种行为,那么今后就必定会有第二次,第三次,而李庄也将被王庄,赵庄,陈庄等人代替,甚至某一天就是坐在电脑前的你自己!

  起初他们追杀GCZY者,我不说话,因为我不是GCZY者 。接着他们追杀社会主义者,我不说话,因为我不是社会主义者。后来他们追杀工会,我不说话,因为我不是工会。之后他们追杀,我还是不说话,因为我不是。最后他们要追杀我,再也没有人站起来为我说话了。

  作者:原生水时间:2010-01-01 23:16:10律师口才好、辩才好是应该的,他吃的就是这口饭,不能因为其杰出的语言表达能力就忽略了案件基本事实,就不顾案件基本事实。举报55楼赞

  作者:hf3838时间:2010-01-04 18:13:35佘祥林当时判他该斩,我坚定不移地相信法律,相信法律是的;后来,法院又说他是无罪的,我还是相信法律。这次我还是相信法院,如果判李庄有罪,那我就相信法院,李庄就是有罪;将来法院如果又说李庄无罪,到那时,我还是会相信法律;因为这样,所以我什么时候都不会犯错误。举报56楼

  作者:老笨80时间:2010-01-04 18:20:59天黑黑两江水寒,壮士一去不复还举报57楼赞

  作者:hf3838时间:2010-01-04 18:31:12重庆有的法律人认为李庄有罪(重庆的、检察院应该是这样认为的,如果重庆的、检察院认为李庄是无罪的,就不会抓李庄);而有的法律人认为李庄是无罪的(律师为李庄做无罪);他们都是做法律工作的人,现在我就纳闷了,连法律的专业人士都搞不清什么是犯罪,一般的人怎么搞的懂什么才是犯罪?差别怎么这么大?一个说有罪,一个说无罪。这到底是重庆的、检察院的人不懂法,还是的律师不懂法?我可以肯定的说,他们之中只有一方是对的。到底他们谁对谁错——天晓得。举报58楼赞

  作者:堇色蝴蝶时间:2010-01-04 18:57:56有网站比喻这次庭审,说8个证人都没有来,关键证言也没让方看,就好象足球比赛没有足球,就有一张纸,写两字:足球。举报59楼赞

  作者:水文伊冉杨时间:2010-01-04 19:13:43法院的事,就看什么态度了举报60楼赞

  作者:辉哥辉弟时间:2010-01-04 19:42:58现行的《刑诉法》检察院向法院移交主要而非全部,造成律师庭前不能看到全部,就像李庄案庭前律师才见到15份,开庭时检察院递交了99份。其结果就是律师庭上使用啥“武器”那要看检察院庭前给律师发啥“武器”了,就这样重庆检察院还不让律师看部份,不过李庄的两位律师确实挺棒的!支持!

  作者:cxh104时间:2010-01-04 19:54:46案件已经发生,只有和者知道。对于我们,只有还原才能知道孰是孰非。而还原靠什么?和程序。从有关庭审报道来看,程序不,不充分。在此基础上的判决有多大公信力和力呢?举报62楼赞

  楼主:18805220时间:2010-01-04 20:31:22作者:hf3838回复日期:2010-01-0418:31:12重庆有的法律人认为李庄有罪(重庆的、检察院应该是这样认为的,如果重庆的、检察院认为李庄是无罪的,就不会抓李庄);而有的法律人认为李庄是无罪的(律师为李庄做无罪);他们都是做法律工作的人,现在我就纳闷了,连法律的专业人士都搞不清什么是犯罪,一般的人怎么搞的懂什么才是犯罪?差别怎么这么大?一个说有罪,一个说无罪。这到底是重庆的、检察院的人不懂法,还是的律师不懂法?我可以肯定的说,他们之中只有一方是对的。到底他们谁对谁错——天晓得。---------------------------------不是天晓得。我告诉你,我晓得:重庆方面有关人员有罪!!!举报

  作者:dahaiqinxin时间:2010-01-05 01:31:20强烈要求:中央迅速成立联合调查组,把所有黑心律师李庄担任的案子重新调查取证审理!无论牵涉到那个大员一定绳之以法!不这样做不足以平!举报64楼

  作者:dahaiqinxin时间:2010-01-05 01:38:47强烈要求:中央迅速成立联合调查组,把所有黑心律师李庄担任的案子重新调查取证审理!无论牵涉到那个大员一定绳之以法!不这样做不足以平!举报65楼

  作者:zb666031时间:2010-01-05 02:06:25支持在法律基础上打击,是就是,不是就不能当成,有些处于两者的边缘,有些还有轻重之分,总之,要实事求是。我认为,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律师等,应该以法律为基础,各司其职,才能准确无误,才能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关于李庄案件,在全国众多的高度关注下,这也是法院和江北区法院,向全国人民展现审判质量的好机会,让全国人民更多的了解重庆法院的审判质量(包括近期一系列审判犯罪的质量),江北区法院必定会以事实为依据,根据法律,公平、、准确的宣判李庄案件。举报66楼

  作者:justice8341时间:2010-01-05 02:38:45重庆5毛作者:duanbiao1234回复日期:2010-01-0100:09:44接触过律师行业的人应该都知道,你的官司能不能赢,判决能有利大自己什么程度,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自己请的律师关系广不广,后台硬不硬。而律师的的关系和后台情况也直接决定了这个律师的身价。这就是律师行业一个广为人知的潜规则。李庄律师就是把这种潜规则发挥到极至的一个典范,可惜,操控法律的他这次终被法律斩落了下来。这样的案件直指出了律师行业潜规则本身,于是乎,一批一批在这个潜规则下受益的人人跳了出来力挺李庄,其实,挺的是潜规则的利益链条。很多人用和专业的术语来力挺李庄,站的层面也很高,但我等升斗小民看见的,确是一群人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影响力为武器,将中国的法律于其手中。这群人已经庞大到可以对抗公、检、法系统,(当然,美名曰维律等等)可见行业的潜规则将他们养得有多肥多壮。如果是我们这些平头老百姓,估计碰上这类潜规则绞杀得。所以,为了还我们的公平的,希望李庄案可以成为彻底这个潜规则的导火索。

  作者:阿青时间:2010-01-05 02:39:20根本不信。这种体制下,这种的气势下你指望法院站在真空里审判么?举报68楼赞

  作者:justice8341时间:2010-01-05 02:40:15重庆5毛作者:人回复日期:2010-01-0100:17:34全中国的律师来不来重庆用不着楼上的劝,让你致敬更是,但是我知道有很多想当律师的学子是不会因为你的而不来西南大学读书或的。但如果哪个“京骗子”想在重庆搞“假打”,劝你去四川,可惜的是怕你又丢了四川人民的脸会遭轰走,四川八大名古镇之一的李庄古镇是抗日爱国教育,我都为李庄人民和梁启超的儿子为你感到羞愧,怎么起了这么个名字,“李庄”,“你装”,“你少装”,重庆打黑,有目共睹,是干出来的,不是装出来的,老百姓拍手称快,什么是,老百姓的安全感提升就是,重庆这个形象不需要一个“小装装”的案子来,《亚洲周刊》自有评说,老百姓的反映自有。相信法院的处理。

  作者:justice8341时间:2010-01-05 02:42:33重庆5毛作者:helusheng回复日期:2010-01-0112:59:503、李庄大律师在法庭上表示:“我在会见龚刚模时,进行了和录音,目前存在。”----妄自尊大的家伙,狗急跳墙的样子,唬谁呀?

  作者:justice8341时间:2010-01-05 02:44:21重庆5毛作者:原生水回复日期:2010-01-0123:16:10律师口才好、辩才好是应该的,他吃的就是这口饭,不能因为其杰出的语言表达能力就忽略了案件基本事实,就不顾案件基本事实。意见反馈

  李庄庭审案给全国人民上了一堂法制课 2009年12月30日,律师李庄因涉嫌伪造、妨害罪在江北区法院开庭受审。本人始终在关注整个庭审过程的报道,李庄是否有罪,本人不敢,...

  从李庄庭审案法制之进步 2009年12月30日,律师李庄因涉嫌伪造、妨害罪在江北区法院开庭受审。本人始终在关注整个庭审过程的报道,李庄是否有罪,本人不敢,但至少...

  律师精通法律是一把“双刃剑” ——李庄案给我们的 律师精通法律是一把“双刃剑”。 ——当律重法律、法律,根据事实和法律,开展刑事工作...

  作者:justice8341时间:2010-01-05 02:47:54一大批这几天注册的重庆5毛开始关注天涯法制版了,而且只关心有关李庄的帖子。我承认,我是法律人,来和重庆5毛斗争的。举报72楼

  作者:xingyao9957时间:2010-01-05 13:45:541989年3月26日《》头版——律师权不容近日,记者问高子程有关李庄案的进展与新看法。高子程表示所有意见已在词中表述,不再回答任何问题,只是提议记者查看1989年国家为类似李庄的律师的两则1989年3月26日第14869期《》文章:一则是讯——《全国依法实施法律监督,辽宁纠正一起律师错案——王百义等三人四年终获》;一则是——《律师权不容》。律师权不容台安县三位律师因依法履行职责反被犯有“包庇罪”,两次遭、达四年。这桩不该发生的错案终于得以纠正。这是全国及常委会对执法机关依法实施监督的结果。人民律师出现在法庭上,参与,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加强社会主义和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健全律师制度。和尊重律师的权,有利于发扬社会主义,有利于和法律的。在法庭的活动中,人民律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被告人的权益,是他们的职责。律师履行职责,有助于更全面地查明案情,正确地适用法律,从而做出的判决。整个诉讼过程中,律师同公诉人员和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听取律师的意见,尊重律师的权。近十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与法制的逐步健全,随着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律师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律师工作也越来越受到各方面的尊重和支持。但是,在一些地区和部门,有的司法人员或领导同志,法制观念淡薄,律师工作的重要性,甚至错误地认为,律师为被告人时与公诉人员唱对台戏,是“立场”、“包庇犯罪”,有的把一度存在的对刑事犯罪打击不力的问题,也归罪于律师的。存在着这些错误认识,就难免不发生以“包庇罪”律师的事件。发生了这桩错案,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我国律师制度自恢复以来,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员迅速增加,但这支队伍的素质,从总体上说,还不能适应当今法制建设的需要。他们中有些人在活动中出现这样或那样的偏差甚至错误,在所难免。对待这些问题的正确态度应当是在和尊重律师权的同时,给他们以热情帮助,使他们逐步提高和业务水平,促使律师制度日臻完善。

  这桩错案虽然纠正了,但是,是什么原因造成这桩不该发生的错案?又是什么原因迟迟得不到纠正?显然值得市人民检察院作一番反思,以便从这次事件中认真吸取教训,在严肃认真地处理有关责任者的同时,加强对和法律的学习,不断增强法制观念。

  目前,我国在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已基本改变了无法可依的状况。但是,人民对一些地区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很有意见。这种情况下,很需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真履行赋予的监督职能。在加强和健全我国的社会主义和法制建设方面,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大有作为。

  作者:形散神聚时间:2010-01-05 14:29:59哈哈哈,咵喳喳,老母鸡变鸭啦!举报76楼赞

  作者:awaterhit时间:2010-01-05 16:40:27李庄是不是不重要,重要的是既然提出以法律为准绳的游戏规则,为什么不遵守。既然这样,就明确的提出一个某些人愿意遵守的规则。说一套,做一套,搞笑!举报77楼赞

  作者:xinrushi时间:2010-01-06 15:47:28谁在做?1、樊奇杭“我遭受了待遇”昨日庭审中,2号被告人樊奇杭对于“是否遭讯”的看与龚刚模截然不同。樊奇杭说,他在机关时被打过,遭受了“待遇”,并说他在机关的供述并不是他真实意思的表达,是“为了配合警方才那么说的”,“不这么说,就会被(警方)打”。他还当庭否认了公诉人的所有,大声说:“以上均不属实。”樊奇杭在庭审中还连续使用了一串词组来形容自己在机关的“待遇”:度日如年、身心憔悴、身体备受。最后,樊奇杭说他身上有伤,并想当庭展示。不过,审判长表示,可休庭后以书面的形式递交情况说明。2、江北所在做项目名称: 江北区所及所综合技防系统 采购编号: 55 评审日期: 2007年08月08日 公示日期: 2007年08月10日 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 拟成交、拟中标内容: 拟中标人:重庆蓝盾电子技术服务公司中标金额:225.4556万元 采购人名称: 江北区 采购人地址: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采购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注:采购结果预公示期为7天。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做好所与驻所检察室联网建设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决定将所系统与驻所检察室设备联网,以实现对所监管执法活动实行动态监督。 《通知》指出,所提供图像范围包括人员、场,监管巡视通道、管理通道,所提讯室、会见室、室和所大厅、围墙。 《通知》明确了驻所检察室联网建设规范标准。驻所检察室设备主要由显示播放和记录两部分组成,重点是记录。

  作者:hj940729时间:2010-01-07 09:04:33李庄案事实、结果猜想:李庄与发生冲突,并欲,办案人员着急了,这岂不坏了大事,坏了重庆打黑的名声,坏了个人前程?。于是想出先下手为强的办法,动员龚刚模律师,并以从轻处理为。龚以为了救命稻草,遂按响了警铃。哪知对法律理解力太差,法庭上弄得十分被动,不但得不到加分,反而加重了人们的疑问。这可难为了,按法律无罪,按有罪。最后,来个折中,很可能伪造罪不成立,判个妨害罪。举报79楼赞

  作者:hj940729时间:2010-01-07 09:22:44从法庭的表现看,,检察水平明显比律师差。就中国而言,律师的整体专业素质比检察、高。律师都是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的,而现行许多、检察都没能通过司法考试,有的甚至考四、五年都通不过,律师无固定收入,而、检察衣食无忧,律师不得不靠提高水平来赢得当事人信任,所以请不要太苛求律师。而应当苛求的是那些拿着纳税人钱的、检察官。举报80楼赞

  作者:支持中央决定时间:2010-01-07 09:26:29广大律师热议李庄案,反映了中国气氛的加强。这本是好事情,但目前看来两派或者三派观点分歧厉害!在此,本人呼吁:中华民族正处在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我们应该继续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四项基本原则,!这是当前中国的大局!也是的内容!任何人,只要是中华儿女都要以民族利益为重,以大局为重!打黑不是中国的大局,但是中央部署,是中央为了的稳定局面而做出的决定,我们支持中央决定!以为总的中央!一个盛行的国家,是没有基本和底线的国家,也不是人民的国家!更不是社会主义国家!当然,打黑也应该轨道进行,律师执业也应该在法律轨道进行!反对干扰司法!反对任何人以任何名义、借助任何问题来之不易的大好局面!尤其是应该的是:外国借机大题小做,离间我们,也要国内个别和经济学学者和外国相呼应,以学术名义进行与学术无关而与有关的活动。本人在此跪请各位保持头脑!!!!!!!!谢谢大家!举报81楼

  作者:xinrushi时间:2010-03-26 21:43:42法制论天怎么又上不去了??????从收藏夹中翻出老帖子试试顶顶老文章顶顶顶

  作者:球1975时间:2010-08-08 15:48:39这是一个真实的故事,在打黑除恶之前,有一位江苏老板到重庆投资,但是却遭到的和,吓得他好几年没有跟家人联系,家人也不知道他在哪里干什么,后来打黑除恶重庆警方把这个他的抓了,他才与家人联络了,还放鞭炮庆祝打黑除恶。所以对重庆的打黑除恶所有有感、善良的人们都是的。支持打黑除恶,支持重庆---举报86楼赞

  作者:球1975时间:2010-08-08 15:50:24打黑除恶应该发展到全国范围,这样才能打击黑、惩罚“伞”,还我们一个更加清明的社会。举报87楼赞

  作者:漫漫云上时间:2010-08-11 22:13:36支持打黑除恶 支持重庆举报89楼赞

  作者:紫非鱼2008时间:2010-08-12 22:32:19对于社会来说,律师的存在更多的是为匡扶,如果一个律师为了钱,采取不当手段,了当事人的利益,严重了另一方的利益。我想也不是广大人民群众和法律不允许的举报90楼赞

  作者:三多ABG时间:2010-08-12 22:39:12李庄二审当庭,但律师高子程做了无罪,此为哪般?哗众取宠可出名,至少有作秀之嫌,律师为当事人是因为当事人要求,当事人都了,其前提已不存在,律师还不得为而为之,令人止舌。举报91楼赞

  作者:分时时厘时间:2010-08-13 01:49:32律师口才好、辩才好是应该的,他吃的就是这口饭,不能因为其杰出的语言表达能力就忽略了案件基本事实,就不顾案件基本事实。举报92楼赞

  作者:俺是来耍的时间:2010-08-13 16:28:39哎!现在的律师呀,真是一言难尽。举报93楼赞

  作者:小江红叶11时间:2010-08-13 17:19:55李庄二审当庭,但律师高子程做了无罪,此为哪般?哗众取宠可出名,至少有作秀之嫌,律师为当事人是因为当事人要求,当事人都了,其前提已不存在,律师还不得为而为之,令人止舌。举报94楼赞

  作者:球1975时间:2010-08-27 11:01:13中国的律师并不是职业者,希望律师们搞清楚这个概念,应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应该共同来我们的制度,共同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共同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打黑除恶是人民群各种的根本利益的,作为律师应该多看到这点---举报95楼赞

  作者:球1975时间:2010-08-27 11:02:19中国的律师并不是职业者,希望律师们搞清楚这个概念,应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应该共同来我们的制度,共同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共同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打黑除恶是人民群各种的根本利益的,作为律师应该多看到这点---举报96楼赞

  作者:球1975时间:2010-08-27 11:05:35中国的律师并不是职业者,希望律师们搞清楚这个概念,应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应该共同来我们的制度,共同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共同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打黑除恶是人民群各种的根本利益的,作为律师应该多看到这点---举报97楼赞

  作者:文竹花瓣时间:2010-08-27 11:30:09作者:球1975 回复日期:2010-08-2711:05:35======================================================你错了!你连我们党和国家现阶段的任务和方针是什么都不知道。你只字不提法律的基本职能,请问你用什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你在曲解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但愿你的脑壳不是球。举报98楼赞

  作者:黄山天子时间:2010-09-10 18:59:06李庄之流的结果用中国的一句老话来总结:多行不义,必处毙。举报99楼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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